(通讯员 廖建求)2021年10月30日,《互联网经济的市场规制:理论创新与法制回应》新书发布会暨“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博士论坛于湖北经济学院顺利召开。本次发布会暨博士论坛由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湖北经济法律研究院主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南理工大学、贵州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广州市越秀区金融工作局、贵州盘江煤电集团公司等法律实务部门等近70余名专家、学者、博士及博士研究生等,通过线上及线下的方式围绕“数字经济法治建设”之主题展开深入交流。我院法学系主任廖建求副教授应邀参加论坛。
在开幕式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资深校长、博士生导师吴汉东教授,《中国法学》副总编辑王莉萍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时建中教授,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宁立志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导师组组长、博士生导师樊启荣教授,《江汉论坛》编审、湖北省社科院李涛研究员,《法商研究》编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翟中鞠教授等通过线上视频的方式向刘大洪教授致以热情的祝愿并高度评价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开幕式结束后,与会专家学者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就“互联网经济的市场规制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和交流,相继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
我院法学系廖建求副教授作了《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点与难点》的专题报告。他指出:1.在规制基础上,数据抓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面临着规制理论的革新。尤其是在反垄断法修订时将鼓励创新作为立法目标之一的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数字经济中的不正竞争行为加以规制时,是否也需要从立法上突破现有的“三重目的叠加”的格局,进而将鼓励创新也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2.在规制困境上,当前数据抓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存在司法适用的困境和评价模式的困境。经营者抓取数据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流分析框架是“一般条款+互联网条款”。过于抽象和概括的一般条款模糊不确定的联网条款中兜底条款难以公平地解决数据抓取纠纷。以损害为导向的竞争损害观评价模式难以应对体现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的数据行为。3.在路径选择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应遵循回应型规制路径以增强规制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还应有效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的关系,让经营者制定伦理准则、行业自律规则及以商业道德等方法参与政府规制的决策与实施。4.在制度构建方面,应采用以“竞争效率”为核心辅以数据类型、行为表现、竞争性效果、商业道德、利益衡量以及市场创新等因素的综合性认定规则,此外,还应加强数据抓取行为的类型化和诉前禁令制度的构建。
本次会议论题覆盖数字经济时代下公域与私域关系、数字经济时代下滥用“合规”、“两反”背景下数据抓取规制、数字平台非法封禁与算法滥用行为规制、数字金融法制建设、数字经济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竞争法交错、社交平台反垄断、数字经济时代下平台用工劳动法规制等问题,内容精彩,极具建设性与实用价值。